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31號再審聲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台北監理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6日本院99年度聲字第352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再審聲請人就該裁判費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1年3月16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08號裁定駁回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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