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韋志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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