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戊○○被告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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