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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