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洪清德受刑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觸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洪清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洪清德因受刑人甲○○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受刑人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坤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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