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右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之殘渣袋貳只及吸管叁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之毒品案件,其查扣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之殘渣袋二只及吸管三支,因與海洛因無法析離,亦屬查獲之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著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殘渣袋二只及吸管三支,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九0)綱得字第一五一一八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證,因與海洛因無法析離,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及轉讓,且屬違禁物,依上述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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