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九十年訴字第六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執聲亥字第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以九十年訴字第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嗣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十月三日更犯幫助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簡字第四0七0號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己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