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德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愷徽 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廖德新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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