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56號原告 邱錦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雅蓁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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