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調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調字第328號聲請人即原告 楊月真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鄭水河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提出新竹市○○段○○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姓名完整版),以及該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並據以更正被告之姓名及年籍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