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①92年12月22日②92年12月22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①360,000元②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①92年11月25日至122年11月24日②92年11月25日至122年11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①93年9月2日②93年1月7日向原債權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①500,000元②300,000元,約定利息採利率①2.65%②3.035%之計算,其借款期限為①30年②20年,自①93年9月2日起至123年9月2日②93年1月7日起至113年1月7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①96年2月2日②96年2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471,645元②263,284元及利息、違約金,聲請人業於95年5月1日與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附表一:96年度拍字第19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 民孝 ││39│建│││7865│拾萬分之49│乙○○││││││││││││0││└──┴───┴────┴───┴───┴────┴─┴──┴──┴────┴─────┴────┘┌─────────────────────────────────────────────────────┐│附表二(建物)︰96年度拍字第192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845│花蓮市○○○○○段39│住家用、│七層100.57│100.57││陽台10│平方公尺│全部│乙○○││││二街151號7│地號│鋼筋混凝││││.85│││││││樓之5││土造十三│││││││││││││層樓││││││││└──┴───┴─────┴────┴────┴─────┴───┴───┴───┴────┴───┴───┘
共同使用部分:民孝段902建號、面積:13,014.2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拾萬分之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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