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