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259號聲請人 沈鄭秀琴 吳 鄭彩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