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玉 、 陳文義 、 陳文祥 、 陳麗娥 、陳文
裕、 陳麗琴 、 陳明珠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93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