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玉陳文義陳文祥陳麗娥 、陳文
裕、 陳麗琴陳明珠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93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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