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05號
聲請人 張森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中華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張采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二項應更正為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05號
聲請人 張森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中華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張采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二項應更正為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