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05號

聲請人 張森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中華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采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二項應更正為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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