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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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7年度司催字第14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4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98年2月13日刊登於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都會時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玉珊┌──────────────────────────────────────────────────┐│附表:98年度除字第5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56410│股票│1│63││├─┼───────────────┼──────────────┼────┼───┼────┼───┤│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46642│股票│1│67││├─┼───────────────┼──────────────┼────┼───┼────┼───┤│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45753│股票│1│68││├─┼───────────────┼──────────────┼────┼───┼────┼───┤│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46110│股票│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