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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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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