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緝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益昭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8月2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