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08號原告 林阿香 被告宏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壹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