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9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沈泰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歐昭貴 (即 歐昭銘 之繼承人)
歐昭崑 (即歐昭銘之繼承人) 歐瓊姿 (即歐昭銘之繼承人)王 歐瓊雲 (即歐昭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零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 趙蘭英 部分,未陳明其住居所,此部分其書狀程式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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