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16號原告 謝馥禧 被告 賴月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參拾柒萬零肆佰參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