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皓詠指定辯護人林立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皓詠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湯皓詠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重罪本伴隨高度逃亡可能,且被告妻小均在海外,足認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且被告於縱火前刻意變裝,縱火後並丟棄保特瓶、雨衣及口罩等證物,堪認被告有湮滅證據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8年9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98號裁定意旨參照),堪認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衡諸被告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行為對社會治安危害不可謂不重,且被告經診斷患有思覺失調症一情,有臺灣榮民總醫院108年9月17日中榮醫企字第1084202904號函暨所附病歷、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8年9月18日院醫事字第1080013565號函暨所附病歷各1份在卷可憑,依其精神狀態、犯罪情節,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並審酌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因認維持羈押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是本院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若命其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8年1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陳翌欣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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