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9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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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9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民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世民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附表:受刑人陳世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罰金新臺幣20000元│金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107年12月9日│107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速│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偵字第7525號│偵字第20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08年度中交簡字第││││3728號│2120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108年9月1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08年度中交簡字第││判決││3728號│2120號││├────┼─────────┼──────────┤││判決│108年1月28日│108年10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字第3466號(已執行│第15287號│││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