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宣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39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宣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983號),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於上開案件中遭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甚明,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列事實,分別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附件、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採證照片各1份在卷可參,復有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可資佐證,自堪認定。上開扣案物既均含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而均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所包裝毒品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一併視為第二級毒品,上開毒品及其包裝自均應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鑑定機關因鑑驗取用部分,既因鑑定用罄,則毋庸宣告沒收銷燬。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名稱│備註│├──┼─────────┼──────────────┤│一│毒咖啡包貳包(含包│1.標示「DIABLO」彩色方塊包裝│││裝袋貳只)│,驗前合計淨重14.9798公克││││,驗餘合計淨重3.6009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等成分。│├──┼─────────┼──────────────┤│二│橙色錠劑伍拾柒錠(│1.銀色包裝,推估驗前合計淨重│││含包裝袋伍拾柒只)│59.7959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三│紅色粉末壹包(含包│1.驗前淨重8.1010公克,驗餘淨│││裝袋壹只)│重1.6064公克。││││2.檢出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等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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