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秩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雄秩易字第7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
受處份人  甲○○
上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
97年10月1日以97年度雄秩字第499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
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97年10月1日以97年度雄秩
字第499號裁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並於97年
11月28日確定,經聲請機關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於
97年10月14日送達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於10日內完納罰
鍰,留置送達完竣。惟受處分人逾規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
以拘留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之戶籍地係設於台中縣○○鎮○○街○○
○巷○○號4樓,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
聲請機關未曾就上開戶籍地址為送達,是聲請機關執行通知
單之送達難認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聲請機關所稱被處罰
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乙節亦無從認定,是聲請機關聲請
易以拘留,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鄭翠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