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雄秩字第70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被移送人  甲○○  21歲
           外僑居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
年2月24日以98年度高市警楠分偵字第0980004208號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2月20日下午4時40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街○○○號之欣麗華汽車旅館C11
號房。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臺幣2,000元之代價
與男子 曾建中 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男客曾建中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臨檢現場紀錄表。
三、另扣案之自由時報G15版報紙1份,係證人曾建中於上開地
點所取得,業據其證述明確,故實並非被移送人所有用以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物,本院自無從為沒入之諭知,併此敘
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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