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8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
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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