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雄秩字第7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2月26
日高市警三壹分偵字第09800038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2月17日晚間8時30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與同愛街口。
(三)行為:上揭時、地意圖賣淫而向路過之員警 林俊雄 拉客,
代價新臺幣400元,嗣員警當場表明身份而查獲。
二、查上開事實,有以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之自白。
(二)警員林俊雄之職務報告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前有多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紀錄,此
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顯然未收警惕之心,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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