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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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嘉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嘉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嘉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11月19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王嘉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至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1月19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3年12月10日以103年度訴字第3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聲請人關於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及判決確定法院均有誤載,應由本院予以更正如附表編號2所示,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增瑜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附表:
受刑人王嘉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年8月│││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犯罪日期│102年2月1日│102年1月27日│102年2月26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彰化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239號│字第2969號│字第296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字第490號│103年度訴字第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3││實││││8號││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29日│103年9月29日│103年12月31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490號│103年度訴字第3號│104年度台上字第││判││││1484號││決├────┼─────────┼─────────┼─────────┤││判決確定│102年4月23日│103年12月10日│104年5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但得易服社會勞│否││罰金之案件││動)││├──────┼─────────┼─────────┼─────────┤│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執字第1973號(已│字第809號│字第3544號(編號3│││執畢)││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受刑人王嘉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5日│102年3月3日│102年3月5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彰化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969號│字第2969號│字第296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3│103年度上訴字第163│103年度上訴字第163││實││8號│8號│8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31日│103年12月31日│103年12月3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48│104年度台上字第148│104年度台上字第148││判││4號│4號│4號││決├────┼─────────┼─────────┼─────────┤││判決確定│104年5月27日│104年5月27日│104年5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544號(編號3│字第3544號(編號3│字第3544號(編號3│││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徒刑6年6月)│徒刑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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