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政軒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所裁定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與原本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3年10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年10月共2罪」(如附表編號12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3年10月」,顯係「有期徒刑3年10月共2罪」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楊清安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執│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畢/應扣除)│││├──────┼─────────┼─────────┼─────────┤│犯罪│100.03.19.│99.05.11│99.05.11││日期││││├──────┼─────────┼─────────┼─────────┤│偵查(自訴)│台南地檢100年度營│台南地檢100年度營│台南地檢100年度營││機關│毒偵字第71號│偵字第314號、第450│偵字第314號、第450││年度案號││號、第657號、100年│號、第657號、100年││││度偵字第10429號│度偵字第10429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35號│100年度訴字第1524│100年度訴字第1524│││││、1544號│、1544號││事實審├──┼─────────┼─────────┼─────────┤││判決│100.09.30│100.06.08│100.06.08│││日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35號│100年度訴字第1524│100年度訴字第1524│││││、1544號│、1544號││判決├──┼─────────┼─────────┼─────────┤││判決│100.10.25│101.08.29│101.08.29│││確定││(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6年度執│臺南地檢106年度執│臺南地檢106年度執│││更緝字第58號(編號1│更緝字第58號(編號1│更緝字第58號(編號1│││至10曾定刑8年9月/│至10曾定刑8年9月/│至10曾定刑8年9月/│││前已執畢3月應扣除)│前已執畢3月應扣除)│前已執畢3月應扣除)│└──────┴─────────┴─────────┴─────────┘┌──────┬─────────┬─────────┬─────────┐│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99.09.17│99.05.19│99.08.03││日期││││├──────┼─────────┼─────────┼─────────┤│偵查(自訴)│台南地檢100年度營│台南地檢100年度營│台南地檢100年度營││機關│偵字第314號、第450│偵字第314號、第450│偵字第314號、第450││年度案號│號、第657號、100年│號、第657號、100年│號、第657號、100年│││度偵字第10429號│度偵字第10429號│度偵字第10429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24│100年度訴字第1524│100年度訴字第1524││││、1544號│、1544號│、1544號││事實審├──┼─────────┼─────────┼─────────┤││判決│100.06.08│100.06.08│100.06.08│││日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24│100年度訴字第1524│100年度訴字第1524││││、1544號│、1544號│、1544號││判決├──┼─────────┼─────────┼─────────┤││判決│101.08.29│101.08.29│101.08.29│││確定│(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6年度執│臺南地檢106年度執│臺南地檢106年度執│││更緝字第58號(編號1│更緝字第58號(編號1│更緝字第58號(編號1│││至10曾定刑8年9月/│至10曾定刑8年9月/│至10曾定刑8年9月/│││前已執畢3月應扣除)│前已執畢3月應扣除)│前已執畢3月應扣除)│└──────┴─────────┴─────────┴─────────┘┌──────┬─────────┬─────────┬─────────┐│編號│7│8│9│├──────┼─────────┼─────────┼─────────┤│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100.02.28│100.03.01│100.02.28││日期││││├──────┼─────────┼─────────┼─────────┤│偵查(自訴)│台南地檢100年度營│台南地檢100年度營│台南地檢100年度營││機關│偵字第314號、第450│偵字第314號、第450│偵字第314號、第450││年度案號│號、第657號、100年│號、第657號、100年│號、第657號、100年│││度偵字第10429號│度偵字第10429號│度偵字第10429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24│100年度訴字第1524│100年度訴字第1524││││、1544號│、1544號│、1544號││事實審├──┼─────────┼─────────┼─────────┤││判決│100.06.08│100.06.08│100.06.08│││日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24│100年度訴字第1524│100年度訴字第1524││││、1544號│、1544號│、1544號││判決├──┼─────────┼─────────┼─────────┤││判決│101.08.29│101.08.29│101.08.29│││確定│(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6年度執│臺南地檢106年度執│臺南地檢106年度執│││更緝字第58號(編號1│更緝字第58號(編號1│更緝字第58號(編號1│││至10曾定刑8年9月/│至10曾定刑8年9月/│至10曾定刑8年9月/│││前已執畢3月應扣除)│前已執畢3月應扣除)│前已執畢3月應扣除)│└──────┴─────────┴─────────┴─────────┘┌──────┬─────────┬─────────┬─────────┐│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年10月共│││││2罪││││││├──────┼─────────┼─────────┼─────────┤│犯罪│100.02.28│100.01.12│99.07.13、99.08.27││日期││││├──────┼─────────┼─────────┼─────────┤│偵查(自訴)│台南地檢100年度營│台南地檢100年度偵│台南地檢100年度營││機關│偵字第314號、第450│字第15766號、101年│偵字第314號、第450││年度案號│號、第657號、100年│度偵字第3305號、│號、第657號、100年│││度偵字第10429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82│度偵字第10429號││││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24│101年度訴字第1113│101年度上訴字第811││││、1544號│號│、813號││事實審├──┼─────────┼─────────┼─────────┤││判決│100.06.08│101.11.30│102.07.03│││日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524│101年度訴字第1113│101年度上訴字第811││││、1544號│號│、813號││判決├──┼─────────┼─────────┼─────────┤││判決│101.08.29│102.01.02│102.08.21│││確定│(撤回上訴)│││││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6年度執│臺南地檢106年度執│106年度執緝字第484│││更緝字第58號(編號1│緝字第483號│號(編號12至14定刑│││至10曾定刑8年9月/││為9年)│││前已執畢3月應扣除)│││└──────┴─────────┴─────────┴─────────┘┌──────┬─────────┬─────────┬─────────┐│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共26│有期徒刑4年││││罪││││││││├──────┼─────────┼─────────┼─────────┤│犯罪│99.05.14、99.05.24│100.03.10│││日期│99.07.12、99.07.28│││││99.07.29、99.07.06│││││99.07.10、99.07.17│││││99.07.28、99.07.30│││││99.07.31、99.08.01│││││99.08.04、99.08.16│││││99.08.25、99.05.25│││││99.07.17、99.07.18│││││99.07.29、99.08.23│││││99.07.25、99.07.28│││││99.08.01、99.08.31│││││99.08.31、99.08.23│││├──────┼─────────┼─────────┼─────────┤│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0年度營│臺南地檢100年度營│││機關│偵字第314號、第450│偵字第314號、第450│││年度案號│號、第657號、100年│號、第657號、100年││││偵字第10429號│偵字第10429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11│101年度上訴字第811│││││、813號│、813號│││事實審├──┼─────────┼─────────┼─────────┤││判決│102.07.03│102.07.03││││日期││││├───┼──┼─────────┼─────────┼─────────┤││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11│101年度上訴字第811│││││、813號│、813號│││判決├──┼─────────┼─────────┼─────────┤││判決│102.08.21│102.08.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06年度執緝字第484│106年度執緝字第484││││號(編號12至14定刑│號(編號12至14定刑││││為9年)│為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