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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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台、路電器壹台、筆記型電腦電源線壹組及電腦主機壹台,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民國九十五年六月間, 曾昭中 、 李權發 、 范禎文 、 李朝為 、 黃金生 、 柴善義 、 連志男 、 徐義漢 、林舜釧(以上九人均另行提起公訴)共同基於意圖營利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李權發、曾昭中、李朝為、黃金生、柴善義、范禎文共同在臺南市○○路○段○○○號處,成立「金礦LIVE百家樂」網站(網址:HTTP://X
O.859999.COM/CHINESE.HTM,以下簡稱金礦百家樂),以網路視訊轉播真人發牌吸引賭客加入會員上網下注賭博,並利用電腦程式控制視訊秒差抽換牌,以此方式詐取賭客賭金。又金礦百家樂賭博方式為:由大股東依次以股東、總代理、代理商、會員等名義招募下手,個人各有所屬帳戶、密碼,會員二十四小時可上網下注,以莊家或閒家點數大者為勝。另金礦百家樂大股東可以電話指示范禎文抽換牌,范禎文再命現場幹部啟動電腦程式控制視訊秒差,由發牌小姐(俗稱荷官)趁機執行抽換牌,以人工改變賭局莊家、閒家勝負,並以此方式詐取賭客財物。並由被告甲○○、 林吉皇 、 鄭愽文 、 李忠穎 、 李安勝 等人擔任現場幹部, 孔曉梅 、 王貞穎 、 吳佳倩 、 李衍葶 、 李惠琳 、宜心萍、 蔡珠冠 等人擔任百家樂現場發牌員, 陳淨柔 擔任賭場會計,共同實施網路賭博及詐欺取財。嗣於九十六年一月三日,為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五分局持搜索票至上址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供賭博及詐欺犯罪所用之筆記型電腦一台、路電器一台、筆記型電腦電源線一組及電腦主機一台等物。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一三七號、第三四一0號、第三五五四號、第六五五三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甲○○所有供網路賭博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亦有明文。又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上開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一三七號、第三四一0號、第三五五四號、第六五五三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又經核上開扣案之筆記型電腦一台、路電器一台、筆記型電腦電源線一組及電腦主機一台等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九十六年度保字第一五四二號)各一紙附卷(詳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卷第九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六號偵查卷第一七三頁)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