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勞訴字第91號原告 蔡建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宜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81,453元,嗣於民國102年8月28日追加訴之聲明狀中,除上述請求金額外,復另追加請求被告給付90,19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671,
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周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