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21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215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   告  陳寬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柒仟參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至清償之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本判決原訂於民國105年9月27日宣判,當日及翌日因遇不可抗
力之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乃延展至同年9月29日宣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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