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8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8395號抗告人柏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樂怡 抗告人 李金安 前列柏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金安共同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慶智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