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7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20,92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23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廖春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