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二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陳延征 被告 陳正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陳正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正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肆拾伍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肆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萬肆仟壹佰伍拾肆元。
(二)委任狀乙份。
(三)提出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之書狀乙件,並將繕本乙份,逕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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