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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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01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佳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零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佳芸於92年08月2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信用貸款新臺幣103780元整及新臺幣43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3019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佳芸│自民國95年02│至清償日止│年息7.87%│││31802元││月07日起│││├──┼────┼─────┼──────┼──────┼───────┤│002│新臺幣│蔡佳芸│自民國94年08│至清償日止│年息6.66%│││326220元││月2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佳芸│自民國95年0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802元││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蔡佳芸│自民國94年0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6220元││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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