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東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東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東典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於99年1月25日以99年度選上更㈡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後,再經最高法院於99年8月26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5305號駁回上訴確定,並自99年10月20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556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黃玉清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邱廣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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