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5號上訴人 陳珍宇
羅金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被上訴人富山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山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6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慶煙
法官黃玉清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