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1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177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明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54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曾明峯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證據並所
犯法條欄第2行「 林錫卿 」應更正為「 林堯卿 」),證據並補充被告曾明峯於本院審理中認罪之自白。被告有多次公共危險前科(不構成累犯),不宜宣告緩刑。
被告自白犯罪,且依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蔡亦鈞附錄: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