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95號原告 范世明 被告 林范淑貞 被告 范文進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被告 范淑惠
范忠賢 范玲珍 吳秀環 吳雅雯 吳讚育 法定代理人 吳琨琳 被告 吳雪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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