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013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哲德 原審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重利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哲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413號刑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2年6月28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廖哲德(下稱被告),有該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7頁);而被告雖於102年7月8日具狀聲明上訴,然該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於原審,且原審亦未裁定命補正上訴理由,依據前開規定,爰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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