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5,428元,應繳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