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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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勞專調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專調字第38號聲請人 洪永科
鄭家慶
謝明哲 詹家泓 蔡博閔 王精哲 相對人承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之處理。
二、本件原告自承其等勞務提供地均在彰化縣境內之彰濱工業區,而被告公司登記地址位於彰化縣○○鎮○○路00巷0號1樓,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檢送之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