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94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義勝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2
31、16104、16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義勝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邱義勝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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