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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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佩融 代理人 羅翊華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㈠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戶籍地址非臺南市
,請提出居所地在臺南(即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明(如電信費帳寄地址或租賃契約)。
㈡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新版為淡藍色)之「正本」。
二、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包含母親、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五、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每月生活費用顯高於收入,聲請人如何負擔每月生活費用?是否有據實陳報收入情況?且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目前似乎無清償能力,是否有更生之實益?
六、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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