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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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17號上訴人即被告 官偉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A女之父長女、A女之父次女、A女之父肆女、A女之父 伍女 、A女之父長子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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