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6號聲請人 丁允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千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之效力;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款、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原法院對相對人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千堯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原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11號),經該院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108年度上字第566號),並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惟聲請人於起訴時即同時就上開事件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7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該訴訟救助事件卷宗可稽。依上開說明,該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聲請人就上開事件所提上訴。聲請人復為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蕭清清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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