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419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宗榮 選任辯護人 趙君宜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謝宗憲 選任辯護人 彭瑞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7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朱嘉川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