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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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6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東亮 非訟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依此,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自不得依前開規定聲請閱覽、抄錄他人案件之卷宗內文書。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7年度繼字第149號事件中,被繼承人 黃萬發 之債權人,而具有利害關係,並聲請閱覽該事件卷宗。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該事件之被繼承人並非黃萬發,此有本院調卷單及97年度繼字第149號卷宗在卷可稽,故聲請人對於該事件不具利害關係,其聲請閱覽卷宗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坤校